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异24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创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5号丹桂苑工业小区B栋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黄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渝,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沛然,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电曙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曾志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曙光光纤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华镇路555号D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6层。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创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电曙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重庆创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上海曙光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重庆创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创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创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魏建辉
审判员 向 彬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