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6794号
原告:上海斐讯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云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合普、周富毅,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百益众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XXX。
法定代表人:杨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斐讯云计算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百益众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斐讯云计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斐讯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顾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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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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