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1163

原告: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65-A11层。

法定代表人:李仲初,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瑜,该公司工作人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该公司工作人员。(未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晶晶,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298805号关于第35077246SHIJI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1210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117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520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排列方式及设计、显著识别部分、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三、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5077246

3.申请日期:2018124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杭州央鼎贸易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938580

3.申请日期:201251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38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30906-0909091909210922):电子字典;验钞机;办公室用打卡机;闪光信号灯;卫星导航仪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装;眼镜(光学);电池。

三、其他事实

经查,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杭州央鼎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杭州饰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628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标档案、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杭州央鼎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和企业档案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使用发挥其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具有识别性,应是为了实现商标识别性功能的使用。只有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入流通领域,商标的识别功能才能发挥。如果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则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该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本案中引证商标的权利主体已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相关公众通常不易对二者的商品提供主体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鉴于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引证商标注册人被注销的证据足以改变案件结论,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原告并未提交该证据,亦未提出相应主张,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298805号《关于第35077246号“SHI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35077246号“SHIJI”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建    宏
审  判  员   罗    旭    华
人 民 陪 审 员   姚        彤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庞学硕

书记员方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