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仁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3953号

原告:北京华仁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北京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北京求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仲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瑜,女,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奕霞,女,公司客户关系总监。

原告北京华仁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颐居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长石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仁颐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李东升、王志华,被告中长石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瑜、葛奕霞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仁颐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华仁颐居公司与中长石基公司所签订的《华人易居与中长石基公司合作协议》;2.判令中长石基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费用144000元;3.判令中长石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9日,华仁颐居公司与中长石基公司签订《华人易居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中长石基公司提供数据传输接口服务,华仁颐居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华仁颐居公司依协议约定支付了接口认证费和订单传输费共计144000元。后因中长石基公司数据接口不符合华仁颐居公司的需求,无法与华仁颐居公司的数据平台进行连接,导致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华仁颐居公司要求与中长石基公司解除合同,是因为中长石基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法律之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中长石基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于2019年8月19日达成合意,自愿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华仁颐居公司选择中长石基公司作为直连技术服务商,华仁颐居公司自行开发程序与中长石基公司提供的畅联接口进行对接。对接成功后,华仁颐居公司可以实现自身系统中的可卖客房信息通过中长石基公司接口实时传输到指定的分销渠道(例如携程、艺龙、去哪儿等),同时分销渠道端产生的预订信息实时传输到华仁颐居公司自身系统中。协议同时约定了接口认证费8万元及订单传输费包年6.4万元。上述协议系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合意签署,无任何瑕疵行为,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二、中长石基公司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且华仁颐居公司在合同履行开始直至华仁颐居公司提起诉讼均未对合同履行情况提出任何异议,华仁颐居公司主张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没有事实依据。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依照协议约定,华仁颐居公司进行技术开发,中长石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华仁颐居公司历经一月有余开发完成,随后中长石基公司进行系统测试、接口认证及上线安排工作,中长石基公司已经于2019年11月13日完成华仁颐居公司系统的直连测试,为华仁颐居公司系统正式开通直连功能,直至中长石基公司收到华仁颐居公司的诉状,华仁颐居公司均未对中长石基公司的技术服务与支持在提出任何异议。华仁颐居公司一纸诉状直接向中长石基公司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合常理,且无事实依据。三、中长石基公司完全依据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且中长石基公司提供的直连接口一直在为华仁颐居公司提供支持,合同目的已经实现。1.协议约定,中长石基公司需要负责在合作项目中产生的接入及传输工作,中长石基公司在协议签署后,与华仁颐居公司正常推进工作,并与中长石基公司共同在2019年11月完成系统上线测试工作,中长石基公司与华仁颐居公司均在共同的微信工作群组进行了确认。测试工作完成后,华仁颐居公司成功与爱彼迎达成商务协议,中长石基公司成功实现了爱彼迎与华仁颐居公司之间的房源信息上传和预订信息下传的双向连接,在华仁颐居公司上线以来,产生10余笔成功订单,其中未出现任何一笔因为中长石基公司技术原因导致的订单失败情况,因此中长石基公司的预订渠道没有任何瑕疵,可以完全满足华仁颐居公司的预订需求,同时中长石基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中长石基公司为华仁颐居公司提供的技术支持完全满足了华仁颐居公司方的合同要求,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综上所述,中长石基公司方已经完全履行了与华仁颐居公司合同约定的义务,随着华仁颐居公司系统正式直连且已经无瑕疵产生实际订单,华仁颐居公司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华仁颐居公司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请法院酌情考虑以上情况,驳回华仁颐居公司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一、涉案合作协议签署情况

2019年8月21日,华仁颐居公司(甲方)与中长石基公司(乙方)签署《华人易居与中长石基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如下:

……第二章:合作内容、方式:1、甲方自愿选择乙方作为甲方CRS与第三方分销商无缝连接的首选合作伙伴,发展长期、稳定、互惠的合作关系。2、由甲方开发与乙方系统相对应的接口程序(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 畅联 Switch),使得甲方CRS和乙方的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 Switch连接;乙方技术人员应协助甲方做好相应的技术衔接工作。3、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真实的酒店信息,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形式和格式。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发展与第三方ADS(IDS、HRC、TMC)合作,乙方与ADS协商将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与ADS订房系统实现双向连接,所有经由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 Switch传导到甲方CRS的ADS之预订,甲方将视为乙方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定单传输来源的部分。并为其中TMC预订部分向乙方支付订单传输费。5、合作模式:5.1甲方已经上线甲方自有的CRS系统,使其集中管理所有甲方合作的ADS。可使甲方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在线调整不同分销渠道可卖房信息及房价政策,并经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 Switch实时更新至所有甲方合作的ADS。5.2乙方提供给甲方在线预订功能。乙方可将与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连接的分销渠道的预订,实时通过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 Switch的传导更新至甲方的CRS系统中,并由系统自动提供确认号。此确认号信息将实时提供给相对应的预订来源。(该项功能的实现需要在甲方CRS提供商的帮助与参与下完成;自动确认功能的实现需要在甲方给予乙方授权的条件下才能得以实施,在此,甲方同意授权乙方提供自动确认号给予甲方合作的分销渠道,并承担该确认所赋予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收费标准和执行方案:6.1 接口认证费人民币¥80000(捌万元整),用于连接乙方与甲方的CRS,合同签署完毕后甲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此费用。6.2 订单传输费:任何合作伙伴通过乙方 Switch传输订单至甲方合作的任一酒店的预订均视为乙方的订单来源,由乙方订单来源在甲方系统中产生的成功交易的实际订单,甲方均需向乙方支付订单传输费,经甲乙双方沟通决定,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6400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万肆千元整)作为包年的何单传输费,则本合同期内的所有订单将不再额外收取订单传输费。7、对于本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收费金额和方式,将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进行约定。8、甲方必须自行操作其CRS中的客房存量交易管理系统进行每日信息、数据更新。9、甲乙双方利用各自的优势向用户推出有关甲乙双方合作预订分销连接技术及服务的介绍,使广大用户更加详细地了解该增值服务的内涵。9.1利用自身先进的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 畅联 Switch服务,为ADS提供服务。9.2根据ADS要求,将服务投诉信息及时与甲方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以最短的时间解决ADS商旅方面需求和反馈,让最终用户享受甲方提供的及时、周到的服务。9.3乙方应为该业务的顺利开展,积极与社会各资源合作,为甲方开发更多、更广泛的ADS用户。9.4甲方对双方的合作进行相应的宣传推广工作,使更多ADS了解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产品和服务。10、服务技术支持:10.1乙方服务中心可提供7天X24小时人工支持服务。服务中心仅接受受理技术故障的申告,对于涉及ADS的业务,乙方安排客服人员与ADS沟通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11、客户服务:11.1投诉处理:ADS用户在预订甲方时产生投诉,乙方接到ADS投诉后可直接以双方约定的形式告知甲方相关服务部门,甲方客户服务部门应在24小时内给予准确答复,并通过与乙方、ADS等第三方机构与用户之间沟通,在48小时之内向用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11.2 乙方将定期推出在线服务跟踪调査,并做出报告,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11.3乙方将组建客户服务相关项目的跟踪执行服务小组,定期与甲方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12、其它内容的合作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决定。

第三章: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1.1甲方授权乙方向甲方合作ADS即时在线自动确认订房,并将售出的客房信息传导给甲方CRS,并通过甲方CRS系统传导及时写进甲方旗下相应酒店的PMS。在未获得ADS授权的情况下,甲方不可单方面对预订信息进行修改。1.2甲方自行更新CRS的每日信息(如:价格、可卖房等),甲方承诺及时更新数据并对输入的数据之准确性负责。甲方有义务要求并监控甲方操作员向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提供及时、准确的甲方信息。并确保在线出售的所有订房的有效性及可用性,以确保成功地接入到甲方合作ADS。1.3在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 Switch已开通的情况下,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数据传输不准确的(包含但不限于无故不履行协议内容、酒店端网络故障,酒店员工操作不规范等),视为甲方违约,并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及其与相关ADS所签订的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1.4甲方应该及时通知畅联和渠道关于新增产品和取消产品的信息。1.5甲方同意乙方将由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传输的预订之最后入住状态(价格、入住时间)自动返回给相关ADS。 1.6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为甲方ADS用户服务时的流程和质量进行监督。1.7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订单传输费。1.8甲方集团数据管理中心需要提供接口机一台符合接口要求的电脑作为接口机以供甲方能正常的使用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 畅联 Switch服务。甲方必须保证此接口机专机专用,不得安装除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 畅联应用系统之外的其他任何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不访问与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 畅联无关的IP地址)。甲方承诺将接口机安放在电脑机房并保证接口机24小时开机以确保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系统的正常运行。1.9甲方须为乙方的远程实施释放CRS接口程序。保证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 Switch的顺利实施。1.10甲方将对双方合作中所涉及到的乙方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提供、允许第三方使用。1.11 A)涉及连接失败等紧急故障,甲方在2小时内给予响应。B)涉及预订或价格方面的问题,甲方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响应。C)甲方系统如需要维护,需在停机前48 小时通知。2、乙方权利与义务。2.1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合作事宜,保证合作如期进行。2.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向ADS用户提供的合作进行监督。2.3乙方保证在合作项目中产生的接入及传输服务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负责协调涉及接入、连接、传输服务的所有事宜及由此产生的争议。2.4乙方承诺可在日后通过电话、互联网络、短信息等多种渠道,帮助甲方对ADS用户进行日常用户维护管理工作。2.5乙方将对双方合作中所涉及到的甲方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提供、允许第三方使用。2.6 A)涉及连接失败等紧急故障,乙方在2小时内给予响应。B)涉及预订或价格方面的问题,乙方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响应。C)乙方系统如需要维护,需在停机前48 小时通知……

第五章:合作期限:1、合作期限:双方合作期限为2019年8月15日—2020年8月14日……

第八章:适用法律与争议之解决:……2.2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3.仲裁:3.1任何提交仲裁之争议应提交起诉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裁决。

该协议落款甲方显示加盖有华仁颐居公司公章,日期显示为2019年8月19日;乙方落款显示加盖有中长石基公司公章,日期显示为2019年8月21日。

二、合同履行情况

(一)付款情况

2019年8月22日,华仁颐居公司向中长石基公司支付“*信息技术服务*接口认证费”80000元;同日,华仁颐居公司向中长石基公司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订单传输费”64000元。

(二)合作内容履行情况

华仁颐居公司主张,中长石基公司未按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完成下列条款:

第二章第2条:“由甲方开发与乙方系统相对应的接口程序(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 畅联 Switch),使得甲方CRS和乙方的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 Switch连接;乙方技术人员应协助甲方做好相应的技术衔接工作。”

第二章第4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发展与第三方ADS(IDS、HRC、TMC)合作,乙方与ADS协商将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与ADS订房系统实现双向连接,所有经由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 Switch传导到甲方CRS的ADS之预订,甲方将视为乙方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定单传输来源的部分。并为其中TMC预订部分向乙方支付订单传输费。 ”

第二章第5.2条:“乙方提供给甲方在线预订功能。乙方可将与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连接的分销渠道的预订,实时通过 Shiji Distribution Solutions畅联 Switch的传导更新至甲方的CRS系统中,并由系统自动提供确认号。此确认号信息将实时提供给相对应的预订来源。(该项功能的实现需要在甲方CRS提供商的帮助与参与下完成;自动确认功能的实现需要在甲方给予乙方授权的条件下才能得以实施,在此,甲方同意授权乙方提供自动确认号给予甲方合作的分销渠道,并承担该确认所赋予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第9.3条:“乙方应为该业务的顺利开展,积极与社会各资源合作,为甲方开发更多、更广泛的ADS用户。”

第二章第11.2条:“乙方将定期推出在线服务跟踪调査,并做出报告,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章第11.3条:“乙方将组建客户服务相关项目的跟踪执行服务小组,定期与甲方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中长石基公司对华仁颐居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其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并提交了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1、《合作协议》。

证据2、项目启动会会议纪要(电子邮件)。发件人显示为:lucy.lu@shijigroup.com,收件人包括:frankfuse@hotmail.com、1406971477@qq.com、lun3322@126.com,抄送:yuanxiukui@shijigroup.com、liujunjie@huarenyiju.com、summer.bi@shijigroup.com等。中长石基公司主张:lucy.lu@shijigroup.com是中长石基公司的产品经理卢杰;frankfuse@hotmail.com是华仁颐居公司的技术架构总监冯彤;1406971477@qq.com是华仁颐居公司的产品经理韩磊;lun3322@126.com是华仁颐居公司的数据库总监陈宏博;yuanxiukui@shijigroup.com是中长石基公司的产品总监苑修奎;liujunjie@huarenyiju.com是华仁颐居公司的销售总监刘俊杰;summer.bi@shijigroup.com是中长石基公司的客户经理毕酉冉。发件时间显示为:2019年9月19日,邮件内容为2019年9月19日会议纪要相关内容。

证据3、 双方微信群截图,中长石基公司主张相关微信聊天内容证明其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将协议中约定的畅联接口打通。经核,在微信群中“华仁产品_frank”为华仁颐居公司的技术架构总监冯彤,卡通猫头像“华仁易居技术陈工”是华仁颐居公司数据库总监陈宏博、 “华仁奔跑的登山鞋”
是华仁颐居公司产品经理韩磊。

证据4、 中长石基公司后台显示成功订单的记录,中长石基公司主张华仁颐居公司已经通过畅联接口成功完成“爱彼迎”的预订订单,中长石基公司的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

证据5、顾客成功订单记录截图,中长石基公司主张华仁颐居公司已经通过畅联接口成功完成“爱彼迎”的预订订单,中长石基公司的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

证据6、(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92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4929号公证书)、(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91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4915号公证书)。经核,14929号公证书主要公证内容为双方往来电子邮件相关内容,包括证据2项目启动会会议纪要(电子邮件);14915号公证书为双方“畅联-华仁颐居直连群”、“Aribnb-华人易居直连沟通群”微信聊天群中相关沟通内容,包含证据3相关内容。

证据7、2019年11月29日邮件,发件人显示为“Summer
Bi”,中长石基公司主张为其公司销售总监毕酉冉。

同时,中长石基公司结合上述证据就其实际履行情况具体陈述意见如下: 1.关于合作合同第二章第2条,是关于双方接口连接的约定。14915号公证书第26页微信截图显示:华仁颐居公司的技术架构总监冯彤使用账号“华仁产品_frank”2019年9月19日10:25发言称:“动态接口开发这边进行得还算顺利……”,证明动态接口开发正常,静态接口开发在当日下午会上讨论。在项目启动会会议纪要(电子邮件;14929公证书号第17页)中也记载,会议谈论“静态接口开发(华仁放在二期开发)”
;14929公证书号第18页载有“目前SDS已提供了华仁的文档有……”;14929公证书号第19页显示已经告知了直连上线的流程。2.关于合作合同第二章第4条和5.2条,14915号公证书第27页微信截图左侧头像“测试刘文超”为中长石基公司人员,2019年10月12日16:42其称:“测完了@start@SDS PM Lucy”,右侧猫头像是中长石基公司产品经理卢杰,其称:“好的,谢谢!我们跟华仁测试环境已通过,可以安排直连业务规则会了吗@Summer”,下方卡左侧卡通猫头像“华仁易居技术陈工”是华仁颐居公司数据库总监陈宏博,称:“@SDS PM Lucy上线前 技术还需要做什么?”。14915号公证书第28页:2019年10月14日10:37中长石基公司产品经理卢杰称:“@Frank,冯工,现在我们跟华仁接口已打通,测试环境测试已通过,可以启动上线流程了,想了解下您这边的系统改造怎么样了”,华仁颐居公司的技术架构总监冯彤称:“@Summer会议订在本周三可以吗?另外想先了解一下: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参会人员都有哪些,时间地点和具体的议题”。14915号公证书第36页2019年11月13日14:48中长石基公司产品经理刘佳“畅联PM—AMY”称:“生产环境测试预定成功”,14915号公证书第37页刘佳发出订单号及渠道号,中长石基公司毕酉冉称:“@奔跑的登山鞋请确认订单在酒店中的情况,如果没有问题,我们准备测试取消功能了”,最后一行 “华仁易居技术陈工”确认“订单信息没问题”。14915号公证书第38页为测试订单取消,中长石基公司畅联Jay称:“已取消成功”,“华仁易居技术陈工”确认“已取消”。14915号公证书第39页,中长石基公司畅联Summer称:“@各位伙伴,直连相关测试已完成,目前酒店是直连状态,我们会从即日起关注直连各项指标,大家有任何问题也请随时反馈到群里!另外再次对支持此项目的各位大咖表示万分感谢!大家辛苦了!”,“华仁易居技术陈工”接续发布图片表情。证据5为成功订单记录及订单取消操作记录。3.关于第二章9.3条中,ADS用户指的是携程、飞猪、爱彼迎等OTA客户,中长石基公司已经进行了开发,并向前述OTA客户推送了华仁颐居公司,具体签署是由OTA客户与华仁颐居公司自行谈判,中长石基公司不保证签约成功,最终华仁颐居公司已经与爱彼迎成功连线,证据4、5可以显示。4.关于第二章11.2条,在14915号公证书第15页,2019年12月31日中长石基公司工作人员在“畅联—华仁颐居直连群”中称:“@华仁颐居小伙伴上午好,我们核查发现最近都没有请求,请问酒店在爱彼迎后台的状态还正常吗?烦请回复,谢谢”,“华仁产品-Frank”称:“@Summer刚试了下已经不正常了。我们现在想关闭房态,能帮忙取消一下关联吗?”,证明中长石基公司一直跟踪华仁颐居公司订单状况。5.关于第二章11.3条,14915号公证书第15页中的“畅联华仁易居直连群”即为“跟踪执行服务小组”,14915号公证书第35页,Lucy Lu发送日志给“华仁颐居技术陈工”也是跟踪服务的一部分。

华仁颐居公司对中长石基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其质证意见为:

证据1、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相关合同义务中长石基公司均没有完成。

证据2、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会议纪要系中长石基公司单方制作,中长石基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不符合《合作协议》第九章第5条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该会议纪要不能证明中长石基公司依据合同履行了义务。

证据3、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从中长石基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图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交流的内容仅是对接口连通进行测试的沟通,并不能证明中长石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开通了符合华仁颐居公司要求的接口。

证据4、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订单记录只是测试时产生的虚拟数据,没有真实订单产生,中长石基公司并没有完成接口双向连接的合同义务。

证据5、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订单记录截图中的订单确认码与证据4中2019年11月13日胡笑杰的记录一致,佐证该证据与证据4都是测试数据。

证据6、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公证书只是客观记录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从聊天记录内容仅能看出中长石基公司进行过直连测试,但测试不等于已经按合同约定实现了华仁颐居公司与ADS的双向连接。

证据7、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合作协议》、公证书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华仁颐居公司、中长石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关于华仁颐居公司主张的中长石基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相关内容,构成合同违约并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一项,本院论述如下:

第一, 关于《合作协议》第二章第2条、第4条及第5.2条,主要涉及中长石基公司将其接口程序与华仁颐居公司CRS(中央预定系统)连接,同时与第三方ADS(分销预定系统)实现双向连接,从而实现第三方ADS渠道的在线预订功能。从中长石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所载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中长石基公司后台订单记录等证据材料来看,已经形成初步证据链条,足以证实中长石基公司已经提供了前述条款所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华仁颐居公司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并对中长石基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

第二,关于《合作协议》第二章第9.3条的约定内容,属于双方对拓展分销渠道合作对象的意向性约定。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中长石基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已经实现直连“爱彼迎”平台。在约定标准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华仁颐居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中长石基公司违反了该约定内容。

第三、关于《合作协议》第二章11.2条及11.3条,属于中长石基公司技术服务的运维服务内容。根据中长石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所载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中长石基公司提供了对涉案技术服务的运维跟踪以及技术沟通。华仁颐居公司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并对中长石基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

综上,华仁颐居公司主张中长石基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相关内容构成合同违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基于此,对于华仁颐居公司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退还已支付的费用144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华仁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80元(原告北京华仁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华仁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江洲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