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1019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北京华路时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4层B407室。
法定代表人:朱凌锋。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路时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张 蕾
二〇二〇年 八 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文敬
书 记 员 张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