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521号
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董事长。
被告:上海宁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戈,总经理。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宁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佳欣
审判员  刘君婕
审判员  尹 斐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