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与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5882号
原告: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净土寺16号楼前平房3幢004。
法定代表人:刘小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砾,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被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工业园19#楼。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
原告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穆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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