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8583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对上诉人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民终858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民终858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6页“二审案件受理费83 018元,由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83 018元,由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王爱红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瑾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