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锐捷信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4571号 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48号精园洲工业园19#楼。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豹快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T7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捷网络公司)与北京豹快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豹快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捷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豹快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捷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3399113号、26146122号、26140149号、129164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使用“锐捷”、“锐捷信联”、“锐捷信息”、“Ruijie”等字样;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锐捷”、“锐捷信联”、“锐捷信息”、“Ruijie”等字样,立即更换企业字号中“锐捷”字样,立即更换“ruijiexinlian.com”域名;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7000元,合理维权开支43000元(其中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3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锐捷网络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8日,是第3399113号、26146122号、26140149号、12916436号等商标的权利人。公司成立近20年来,取得了巨大成功,获得多项荣誉,在行业内极具影响力。被告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在其官网、抖音官方号内大量突出使用“锐捷”字样,与原告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被告的官网域名与原告官网高度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豹快快公司辩称,我方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双方经营范围不一致,我方没有侵权故意,我方已申请注册“豹快快”商标,以后将使用该商标经营相关业务,同时我方也在申请公司名称、网站和抖音账号的变更,我方在2022年3月才正式开展经营业务,目前属于亏损状态,未在经营中获利;我方没有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锐捷信联”是我公司名称并非商标,没有误导、欺骗消费者,更未从中获利,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其计算方式无依据,我方仅同意赔偿几千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锐捷网络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通信设备制造等。2004年3月14日,福建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服务上注册第“3399113”号“锐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卡;数据处理设备;内部通讯装置;调制解调器;电话机;光通讯设备(商品截止)。后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4年3月13日。2018年11月28日,***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服务上注册第“26146122”号“锐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邮戳检查装置;自动售票机;投票机;考勤机;网络通讯设备;照相机(摄影)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7日。2018年9月7日,***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在第38类服务上注册第“26140149”号“锐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2020年6月1日,***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独占***捷网络公司使用。2014年12月21日,***网锐捷网络有限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服务上注册第“12916436”号“Ruiji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调制解调器等。后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锐捷网络公司,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0日。 豹快快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5日,公司名称为“北京锐捷信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2月3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豹快快公司”。庭审中,豹快快公司表示其主要经营范围为企业宽带业务。 锐捷网络公司提交(2022)沪静证经字第1297号公证书,证明豹快快公司的侵权事实。公证书显示2022年7月4日,在地址栏输入“ruijiexinlian.com”网站,浏览网站相关页面,其公司宣传、产品宣传中多处载明“锐捷信联”字样。经查询,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北京锐捷信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锐捷网络公司提交(2022)沪静证经字第1298号公证书,证明豹快快公司的侵权事实。公证书显示2022年7月4日,打开“抖音”APP,搜索“锐捷信联5G企业宽带”,并进入“锐捷信联5G企业宽带”用户主页浏览相关信息,其抖音视频在公司宣传、产品宣传中多处载明“锐捷信联”字样。锐捷网络公司为上述公证书共计支出取证费用3000元。锐捷网络公司提交可信时间戳取证视频,证明豹快快公司提供商品的价格且其以“锐捷信联”名义提供了较多的商品和服务。庭后,锐捷网络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表示案涉网站“ruijiexinlian.com”已经无法打开,抖音官方号已经更名为“豹快快5G企业宽带”,但是抖音的认证名仍为“北京锐捷信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锐捷网络公司提交荣誉照片、新闻宣传截图等证据,证明其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地位、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本院询问,锐捷网络公司表示根据豹快快公司的宣传,其公司大概为49家企业提供了商品和服务,侵权获利约560000余元,锐捷网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经济损失457000元。同时,锐捷网络公司主张如上述计算方式无法获得支持,请求法院根据锐捷商标的知名度、豹快快公司的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关于合理维权开支,锐捷网络公司主张公证费有发票予以佐证,律师费等其他维权开支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总结如下:一是豹快快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是豹快快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豹快快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豹快快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锐捷网络公司系是第3399113号、26146122号、26140149号商标的独占使用人,系12916436号商标的注册人,其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豹快快公司在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中以“锐捷信联”字样进行宣传,并在网络平台上使用“锐捷信联”名称对外经营和宣传,上述“锐捷”字样的使用方式,均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锐捷”字样与锐捷网络公司第3399113号、26146122号、26140149号“锐捷”商标的汉字完全一致,仅存在字体上的差别,且双方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宽带、网络等服务,豹快快公司的商标性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对锐捷网络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豹快快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豹快快公司与锐捷网络公司经营行业具有同一性,存在直接的竞争利益冲突和交易机会争夺,具有竞争关系。《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企业名称中,字号具有区分不同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同行业经营者的识别功能和特殊的无形价值。本案中,结合锐捷网络公司提供的相关知名度证据,可以证明在豹快快公司成立之前,锐捷网络公司的“锐捷”、“Ruijie”字号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本案中,在锐捷网络公司已经先行享有“锐捷”、“Ruijie”注册商标权利的情况下,豹快快公司仍执意选择与“锐捷”、“Ruijie”字号及上述注册商标近似或相似的“锐捷”、“Ruijie”作为公司字号和网站网址,明显具有攀附“锐捷”字号、“锐捷”商标商誉的意图,其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属于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锐捷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豹快快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上所述,豹快快公司实施了侵害锐捷网络公司第3399113号、26146122号、26140149号、129164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构成对锐捷网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即豹快快公司应当停止在其经营、宣传过程中使用“锐捷”字样。现豹快快公司已经变更公司名称、关闭了侵权网站,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其仍应将网络平台中带有“锐捷”字样的认证、宣传信息进行变更、删除。 关于赔偿数额,豹快快公司于本案中构成了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行为,但锐捷网络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两个行为对锐捷网络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豹快快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锐捷”、“Ruijie”商标及字号在相关行业内的知名度、豹快快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及攀附“锐捷”、“Ruijie”商标及字号商誉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确定。关于合理维权开支,锐捷网络公司提交公证费发票,本院该笔费用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等其他维权开支,锐捷网络公司虽未提交证据,但鉴于本案中确认有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本院将依据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则予以酌情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豹快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3399113号、26146122号、26140149号、129164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锐捷”、“Ruijie”等字样; 二、北京豹快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合理维权开支8000元; 三、驳回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已交纳),由北京豹快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