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300号
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工业园19#楼。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