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锐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民终8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锐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21号大街600号5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工业园19#楼。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锐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4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杭州锐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4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均由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从杭州锐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