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睿智奥恒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4381号
原告:北京睿智奥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大族企业湾7栋B。
法定代表人:李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院9号楼1-2层(住宅)。
法定代表人:环挥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燕,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睿智奥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恒公司)与被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万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桦,被告鑫万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萍、韩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鑫万佳公司向原告奥恒公司支付逾期未付货款1518737元;2、判令被告鑫万佳公司向原告奥恒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的占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应当支付货款之日至实际给付贷款之日止。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鑫万佳公司支付原告奥恒公司先行垫付与本案相关的保全费5000元;2、判令被告鑫万佳公司向原告奥恒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的占用利息,利息以11笔应付货款分别为基数、自每笔应付货款之日之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一审开庭之日止即2020年7月8日,共计人民币66058.4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鑫万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原告奥恒公司与被告鑫万佳公司共签订11份销售合同,被告鑫万佳公司应向原告奥恒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518737元,但至今均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奥恒公司应当在被告鑫万佳公司付款后发货,但是原告奥恒公司基于长久合作关系的考虑,在被告鑫万佳公司未向原告奥恒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的情况下,仍按被告鑫万佳公司要求供货。而被告鑫万佳公司未能及时向原告奥恒公司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一再要求原告奥恒公司向其继续供货,导致原告奥恒公司资金紧张,给原告奥恒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为维护原告奥恒公司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鑫万佳公司辩称:对于合同要求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只有公章没有签字未生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6日原告奥恒公司(乙方)与被告鑫万佳公司(甲方)共签订《北京睿智奥恒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一份,销售产品为相机及配件,总金额为675000元。产品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有质量异议甲方在收货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否则视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产品满足甲方的要求,经甲方确认的货物一概不退不换。结算方式及发票:甲方货款汇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当天发货并为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对甲方未付清货款前的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不经任何法律手续取回货物。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该合同加盖了双方合同用章。
虽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发货,但后原告奥恒公司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按被告鑫万佳公司要求发货。庭审中,被告鑫万佳公司认可收到了货物,但未支付货款。双方认可最后一次交货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
本案中,因原告奥恒公司起诉时将多份合同一并起诉,本案中,经释明后其选择了合同金额为675000元的合同主张权利,并主张自2019年4月26日起算利息损失。庭后原告同意将案由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睿智奥恒科技有限公司份销售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双方约定被告鑫万佳公司先支付货款,但在被告鑫万佳公司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原告奥恒公司即交付了货物,被告鑫万佳公司已经收货且未提出异议,故被告鑫万佳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对于利息起算时间,因合同并无支付货款具体时间的限制性规定,故本院按2019年5月31日货到之日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睿智奥恒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5000元;并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第一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笔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睿智奥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4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冬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