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华永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60826号
原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北里西区28号楼四层409号、410号。
法定代表人:环挥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燕,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慧,女,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华永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香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万佳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华永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永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万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燕、咸慧,被告京华永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冰、文香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万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京华永业公司:1、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智诚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新风系统安装合同》,解除日期为2021年5月6日;2、退还新风系统施工首期款31 497.45元;3、支付违约金260 000元;4、承担延期搬入新址产生的房租费49 290.86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8日,双方签订《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智诚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新风系统安装合同》(合同编号:xwjzckc20210408-01)。合同主件的主要条款如下:1、工程概况:乙方承包甲方位于中关村智诚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新风系统安装工程;2.工程质量:本工程应达到《通风与新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3 、工期:开工日期2021年4月15日,竣工日期2021年4月25日;4.设计:乙方在开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5.工程价款:合同金额62 994.9元;6.工程结算与支付:分三期支付——首期款在合同签订、施工人员入场、施工材料到场,甲方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二期款在终验通过,甲方出具验收报告,甲方确认工作量及装修进度(如有延期,按约定罚款),支付安装工程总价的45%款项,尾款5%在终验通过后一年支付;7.材料设备供应:乙方按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8.双方派驻项目代表:各自履行派出方义务,甲方代表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条件和指令,乙方项目经理应予执行;9.双方权利: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10.双方义务:乙方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11.工程验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12.违约责任:乙方延误工期的,按照延误一天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按假一罚十处理。合同共包含五个附件:附件一为施工进度;附件二为施工内容;附件三为甲方承担材料清单;附件四为乙方承担的材料清单;附件五为技术质量标准。京华永业公司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1.新风系统设备、辅助材料、施工工具及人员均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进度十分缓慢,在鑫万佳公司多次催促后,仍然不积极协调安排人员进场,造成鑫万佳公司新风系统工期延误,装修进度整体推迟;2 、未按图纸施工,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在施工过程中不严格遵守双方图纸的约定,进场的施工材料与合同的材料清单不符,新风设备的吊装位置未按照图纸的位置安装,施工质量极差;3.以停工威胁鑫万佳公司,并要求鑫万佳公司签订延期协议,企图推卸违约责任。三、京华永业公司详细违约经过(一)新风系统的设备、辅助材料、施工工具及人员均未按合同约定进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施工现场经常没人(见证据一、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新风系统实施总工期为17日,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预计完工日期为2021年4月25日;截止至2021年4月19日,京华永业公司仍未安排工人到场施工,我公司对其进行多次电话催促,段丽明便向鑫万佳公司催要新风工程款首付款,由于其施工材料及施工人员均未入场,鑫万佳公司拒绝支付首付款;2021年4月20日,京华永业公司安排3个工人到现场,进行风道吊装点定位打孔,比合同要求的4月15日施工时间延迟5天,现场发现前期现场查勘和测量数据不准确,东侧新风设备和多处风道无法安装,再次修改施工图纸;由于施工进度十分缓慢,鑫万佳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电话联系京华永业公司负责人指出项目严重超期,要求京华永业公司抓紧赶进度,但京华永业公司当天仍未安排工人到现场;为加快施工进度,在施工材料未全部到场的条件下,鑫万佳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转账支票支付新风工程款首期款31 497.45元。2021年4月27日-30日,京华永业公司在项目严重超期的情况下,仅安排1-2位工人进场施工,施工进度非常缓慢。(二)未按图纸施工,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见证据八)截止至2021年4月30日,一半以上的通风管道未安装(共319米,150米未安装),已安装的部分缺少弯头、连接管、出风百叶窗,回风风道未安装;未按图纸施工,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风道安装高度不一致,连接不紧密,到处漏风,与原有消防喷淋管道存在干涉,新风主机位置不对等。(三)要求我司签订延期协议,企图推卸违约责任,并以停工威胁(见证据三)2021年4月30日,我公司法人环挥翔亲自约谈贵公司法人刘玉军,明确指出违约问题并要求尽快安排设备、工程人员进场,加快施工进度。当晚,刘玉军多次要求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延期协议,企图推卸违约责任,并有短信为证。被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词拒绝后,京华永业公司于2021年5月1日撤出人员;于5月2日到现场取走施工工具且以停工威胁我公司;5月3日—5月5日,京华永业公司没有安排工人到现场施工;我公司无奈决定在2021年5月6日终止与京华永业公司合作。二、鑫万佳公司的主张及索赔要求。由于京华永业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我公司新风系统工期延误、装修进度整体推迟,产生重大损失,故鑫万佳公司诉至法院。
京华永业公司辩称,不认可鑫万佳公司的全部诉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案涉新风安装实施合同,于2021年5月2日,由鑫万佳公司单方解除。2021年5月2日,为了顺利履行合同,双方约定共同到工地现场进行沟通。京华永业公司想与鑫万佳公司协商后面的工程进展,而鑫万佳公司却无故单方面要求京华永业公司撤场,终止合同。同日,京华永业公司的项目经理段丽明与鑫万佳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王琛在微信进行了沟通(鑫万佳公司提交的证据第103页),确认了鑫万佳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故鑫万佳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期限为2021年5月2日,并非2021年5月6日。二、鑫万佳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京华永业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首先,鑫万佳公司反复修改图纸,导致工程延期,无法正常履行。自2021年4月9日起,鑫万佳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王琛就在微信中与京华永业公司的项目经理段丽明反复沟通修改图纸的事宜。直至4月25日,也即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当天,鑫万佳公司才确定最终的图纸并发送被告盖章,进而导致工程延期。且在图纸盖章确定后,鑫万佳公司仍然就图纸提出修改意见。故鑫万佳公司主张京华永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系鑫万佳公司自身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所致,而并非京华永业公司违约。其次,双方并未约定确定的竣工期限,且鑫万佳公司多次与京华永业公司沟通,确认变更延长工程的工期。一方面,双方签订的《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智诚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新风系统安装合同》第3条第3项约定,“预计竣工日期是2021年4月25日(以甲方验收为准)”。根据上述约定,双方在案涉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明确的、固定的、唯一的竣工期限。且就竣工期限特别标明:“预计”“(以甲方验收为准)”字样,以表示竣工期限的不确定,而且是需要以实际的工程进展及鑫万佳公司验收为准。另一方面,鑫万佳公司反复修改图纸的过程中,京华永业公司多次告知鑫万佳公司因为图纸修改已经做好的都需要重改。且最终版的图纸没有确定之前,京华永业公司只能依据暂不修改的图纸部分及鑫万佳公司的新要求进行施工,且无法向厂家定作施工所用的零部件。这必然会导致工程延期。故鑫万佳公司对京华永业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的事实是明知的,延期并非京华永业公司所造成。且事实上,鑫万佳公司已经多次通过微信聊天对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了变更。具体见微信聊天记录,4月24日,鑫万佳公司说:“昨天老板说,新风可以要在5月前完成”,“对,至少应该完成大部分工作”。5月10日,鑫万佳公司问:“5.10完成?”。第三,鑫万佳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新风首付款。双方均已认可新风系统施工的首期款支付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而鑫万佳公司实际支付新风系统施工首期款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故京华永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场,但由于鑫万佳公司自身的原因反复修改图纸,导致京华永业公司无法进行施工安装。京华永业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三、鑫万佳公司违约在先,京华永业公司无需退还新风系统施工首期款。2021年4月19日,京华永业公司的项目经理段丽明提出“领导今天务必把钱搞定”,鑫万佳公司负责人王琛回复“好的,我正在查合同看看50%是多少钱”,证明双方均认可新风系统施工的首期款支付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而鑫万佳公司实际支付新风系统施工首期款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因鑫万佳公司一直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该项目资金链紧张、反复修改图纸导致工期延误等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京华永业公司无需退还新风系统首期款。四、鑫万佳公司主张的租金损失,系因鑫万佳公司自身的原因而导致,与京华永业公司京华永业公司无关。根据前文所述,系由于鑫万佳公司自身的原因导致京华永业公司无法施工、工程延期。系鑫万佳公司单方提出解除与京华永业公司的合同,故其延期搬入新址的原因系其自身过错导致,损失自负,而非京华永业公司违约造成,与京华永业公司无关。同时,鑫万佳公司主张的租金损失在两个诉讼中重复主张。且鑫万佳公司并未提交租金发票原件,不予认可。五、京华永业公司积极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京华永业公司与鑫万佳公司在微信中积极沟通施工人员入场、施工材料到场、设备订购、项目进度及图纸修改的问题。期间京华永业公司也支出了人工10000元(20个人,每人每天500元工资)、交通运输费2000元(每天200元,10天共计2000元)、新风风道辅材8000元等,并非鑫万佳公司所主张的“新风系统设备、辅助材料、施工工具及人员均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此外,根据2021年4月3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京华永业公司要求签订延期协议,也是基于先前双方对工期变更的沟通,加之由于鑫万佳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工期一再拖延。为了继续履行合同,京华永业公司与鑫万佳公司沟通签订延期协议,却遭到对方拒绝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京华永业公司并不存在所谓的停工威胁行为及任何违约行为。综上所述,本案中鑫万佳公司的违约行为客观存在,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鑫万佳公司反复修改图纸、延期支付新风系统首期款、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的违约事实,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鑫万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8日,鑫万佳公司(甲方)与京华永业公司(乙方)签订《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智诚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新风系统安装合同》(合同编号:xwjzckc20210408-01)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中关村智诚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新风系统安装工程;预计开工日期2021年4月15日(确认标准:人员进场、物料进场,甲方认定合格),预计竣工日期2021年4月25日(以甲方验收为准);延期开工: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开工、完工的,按照延误一天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提供示意图、施工内容、技术标准、施工进度;乙方于开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送甲方审批,甲方审批完毕并交还乙方。合同最高金额为62 994.9元。本工程结算办法: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依据计价原则,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及实际完成数汇总、上报决算书,甲方审查、核实完毕后办理结算。结算依据为甲方实测工程量及结算单价。工程结算与支付,共分三期(首期、竣工期、尾款)首期款:合同签订,施工人员入场、施工材料到场,甲方初验合格后,乙方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50%的预付款。本合同工程按期完成,终验通过,甲方出具验收报告;乙方按照实际施工量及约定单价,进行汇总、上报决算书;甲方确认工作量及结算金额属实,确认符合装修进度(如有延期,按约定罚款),折算已付预付款,扣除决算书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后,通知甲方开具合格的、决算书总价款其余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此部分款项。竣工验收(终验)通过后一年,没有施工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开具合格的、决算书总价款5%的尾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此部分款项。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代表为王琛,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段丽明,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甲、乙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按照延误一天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一约定施工进度:签订合同1天2021.4.8;现场测量1天2021.4.9;墙面开口、主机安装、定做风道5天2021.4.10-4.14;进场施工(新风管线、卫生间排风)7天2021.4.15-4.22;风口安装、调试2天2021.4.23-2021.4.24;验收1天2021.4.25。
2021年5月21日,鑫万佳公司(甲方)与北京易捷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智诚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新风系统安装调整、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xwjzckc20210521),约定:预计开工日期为2021年5月24日、预计竣工日期为2021年6月13日。
2021年3月11日,北京智诚亨通科技有限公司(出租方)与鑫万佳公司(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北里西区28号楼四层409号、410号。租赁期限自2021年3月16日至2031年2月28日止。装修免租期为两个半月,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在此期间甲方免收乙方房屋租金,即2021年6月1日为正式计租开始日期。本合同租金总额为23 985 000元,年度租金为2 460 000元,季度租金为615 000元,包含物业费、增值税发票费。
庭审中,鑫万佳公司、京华永业公司均认可2021年5月2日,京华永业公司撤场,京华永业公司认为撤场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鑫万佳公司称其房租损失的计算方式为房租每月205 000元,另案中空调合同的标的是199 000元,本案新风合同标的是62 994.9元,共261 994.9元,按比例分配到本案中,房租损失为49 290.86元。
京华永业公司称,合同签订时鑫万佳公司就已经把图纸画好并交给京华永业公司,京华永业公司拿着图纸去现场测量并报价。但签订合同之后,鑫万佳公司都在反复修改图纸。鑫万佳公司称京华永业公司不会画图,其只是帮忙画图纸,图纸有变化是因为2021年4月20日和4月21日京华永业公司自行发现其测量的图纸有问题,提出要修改。
另,鑫万佳公司称京华永业公司安装在其处的风道已被拆下存放在储藏室。京华永业公司明确表示对其主张的已完成管道安装三分之二部分的工程量不提出反诉请求,且对存在放鑫万佳公司处的管道,京华永业公司不再主张取回。
本院认为,鑫万佳公司与京华永业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京华永业公司辩称鑫万佳公司反复修改图纸,导致工程延期,无法正常履行一节,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示意图、施工内容、技术标准、施工进度;乙方于开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送甲方审批,甲方审批完毕并交还乙方。”提供图纸的义务人系京华永业公司,京华永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鑫万佳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故本院对京华永业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关于京华永业公司辩称鑫万佳公司至今未按照约定支付新风的首付款一节,合同中约定“首期款:合同签订,施工人员入场、施工材料到场,甲方初验合格后,乙方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50%的预付款”,而京华永业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亦未达到鑫万佳公司支付首付款的条件。从京华永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无法证实双方项目负责人通过微信聊天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且合同中亦约定“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故京华永业公司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京华永业公司认可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本院不持异议,京华永业公司认为解除日期为2021年5月2日,且双方均认可2021年5月2日京华永业公司撤离施工现场,故本院认定《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智诚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新风系统安装合同》(合同编号:xwjzckc20210408-01)于2021年5月2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本案中,京华永业公司收取鑫万佳公司31 497.45元首付款,合同解除后,应将该款项退回,故鑫万佳公司要求京华永业公司退还首付款31 497.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鑫万佳公司要求京华永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房租损失一节,京华永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导致鑫万佳公司未能在装修免租期内完成新风设备的安装,的确给鑫万佳公司造成了房租损失,而鑫万佳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预计竣工日期为2021年6月13日,故房租损失应以2021年6月1日正式计租开始计算至2021年6月13日为宜。现鑫万佳公司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失的情况下,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本院将鑫万佳公司要求京华永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房租损失诉讼请求一并调整为21 359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华永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的《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智诚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新风系统安装合同》(合同编号:xwjzckc20210408-01)于2021年5月2日解除;
二、北京京华永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付款31 497.45元;
三、北京京华永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失21 359元;
四、驳回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5.91元(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708.91元(已交纳),由北京京华永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懿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森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