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东亚顺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8617号 原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北里西区28号楼四层409号、410号。 法定代表人:环挥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东亚顺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1幢435-3室。 法定代表人:任寅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万佳公司)与被告北京东亚顺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万佳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亚顺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万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顺发公司:1、支付延期供货的违约金25380元(从2021年6月30日到2021年7月20日共计16.5天,每日按照5000元计算,共计82455元乘以30%即25380元);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部分款项10000元;3、被告提供的办公桌的钢带包边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被告应更换成铝合金包边,要求被告赔偿整改费用约3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1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办公家具、洗手间台面柜及橱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wjzckc20210607)。合同主件的主要条款如下1、工程概况:乙方承包甲方位于中关村**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办公家具、洗手间台面柜及橱柜采购项目;2、约定家具制作标准:办公家具、台面柜及橱柜制作及安装,甲方认定合格;3、办公家具预计送到及安装日期:2021年6月30日;4、设计:由甲方提供示意图、技术标准、施工进度,甲乙双方确认完毕的图纸作为合同附件;5、工程价款:合同金额118000元;6、工程结算与支付:分两期支付——合同签订,乙方提供合格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预付款,即59000元;二期款在全部家具按期完成制作及安装,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合格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支付剩余50%款项,即59000元;7、材料设备供应:乙方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要求材料必须符合中高档次的要求,按甲方要求使用相应等级的品牌材料,假一罚十),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耐火检验报告,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8、双方权利: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9、工程验收: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等资料,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由甲方组织并在验收后28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10、违约责任: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按照延误一天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家具质量不合格的,按假一罚十处理;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按工程期及延迟时间,每天按5000元赔偿,已制作完成且质量合格部分按约定单价六折计算。合同共包含五个附件:附件一为施工人员清单;附件二为家具制作时间进度;附件三为甲方承担的材料清单;附件四为乙方承担的材料清单;附件五为参考图纸。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存在以下违约,1、被告给我方提供的办公桌包边是钢带包边并不是铝合金包边,被告提供的办公桌包边质量不合格,因为我们在微信中告诉被告提供全面的铝合金的包边,但是被告提供的是只包了桌面的钢带包边,因为被告提供的钢带包边,所以使用的时候拉手,被告提供的效果图我们看着是铝合金包边,不是不锈钢包边。2、被告于2021年7月23日交付办公家具,比合同约定的2021年6月30日延迟23天(含工位部分组件加工错误,重新制作);3、被告提供的研发大厅工位不符合合同规定。按订购协议中的图片,原告订购的是高档办公家具,铝合金包边,包边与支撑柱一体。而被告送来的是食堂吃饭的低档饭桌,独立钢管支撑柱,包边是钢带,而且有划伤人的危险,与合同约定相差甚远,不仅款式完全不同,且成本相差甚大,属于严重的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违约行为,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责令其整改,但始终未果,至起诉时已延迟262天未配合整改;4、2022年4月6日、4月7日,被告翻过原告公司门禁,强闯进入公司内部,大喊大叫,恶意辱骂,违约违法,严重破坏原告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堵在我司董事长门口,阻挠正常办公,严重损害我司形象。原告公司已成立23年,客户为国内各大银行。目前,拥有500余家银行客户,在行业内极讲信誉!而被告严重损坏原告法人的名誉和形象,原告将向法院另行起诉侵犯名誉权。 被告具体违约过程2021年7月23日,被告将47套办公桌椅运至原告公司(已延迟23天)。原告当场检验时发现被告提供的桌椅部分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当面告知被告其产品以次充好,原告不与验收,不支付合同尾款,责令其整改或更换,并出具解决方案。被告表示同意整改,但经过原告多次催促、沟通,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只知要钱,不尽整改义务,2022年1月12日威胁原告公司员工向其付款,并称如不支付就来公司闹事,后我公司员工私下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被告多次骚扰原告,原告提醒其尽快整改,整改后向其支付尾款。2022年4月6日一点和2022年4月7日两点,被告负责人带领家人两次强闯门禁;无理取闹,躺地撒泼,大喊大叫,颠倒黑白;尤其过分的是,辱骂原告已退休的董事长(根本没有具体经办此事),极其无礼;被告的以上行为严重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的秩序,妄图以此强迫原告公司结款,态度无礼野蛮,手段十分恶劣,用心极其险恶!四、原告的主张及索赔要求由于被告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延期供货;拒不整改,态度恶劣;强闯门禁,侮辱谩骂,破坏原告正常经营秩序,严重违约违法,我公司要求赔偿的内容如下:(一)被告供货延误,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第12条违约责任规定:“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按照延误一天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办公家具送达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被告实际到货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延误23天。合同总金额为118,000元,不合格产品金额84600元,占比71.7%,按照合同中每日赔偿5,000元计算,此部分涉及每日赔偿金3585元(5000*71.7%),我司按照23天违约来主张违约金,共82455元(5000*71.7%*23)。(二)被告未及时整改,需向原告支付从交货至起诉时延迟262天的违约金合同中第12条违约责任规定:“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按工程期及延迟时间,每天按照5000元赔偿。”被告自2021年7月23日到货,至2022年4月12日起诉时,已延迟262天未给予整改。办公工位虽能使用,但严重影响我司形象,按照办公工位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71.7%折算,每天合计3585元,按照因材质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观瞻,按象征性的违约占比5%计算,折合每天违约金179元,共46898元(179*262天)。(三)返还原告员工自行垫付的10000元尾款返还原告于2022年01月12日通过微信方式支付的部分尾款10000元。(四)如被告在限期内改进,可减去原告应付款后进行赔偿要求在法院判定后,被告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成,原告将遵守合同约定支付剩余50%的尾款,即59000元,在被告上述违约金中进行扣减,折抵后的违约赔偿金为80353元。(五)如被告在限期内不予改进,由原告自行改进,被告承担全部改进所发生的成本;另外,被告提供的工位按不合格产品处理,按合同约定,原告只支付工位货款的60%,即,84600*60%=50760元,减去工位预付款42300,剩余8460元。被告赔偿合计:139353-8460+改进所发生的成本。综上所述,北京东亚顺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应支付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赔偿金额合计为:139353元。如被告在限期内予以改进,减去原告应付款59000后,赔偿80353元;如被告在限期内不予改进,则赔偿130893+改进所发生的成本。 顺发公司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详细意见同书面答辩意见。合同确实签署了,我们是按照原告的通知供货的,不存在违约的情况。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其应承担库房管理费用。因送货当天,下大雨,办公桌损害,被告自行更换了办公桌,该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铝合金包边并没有明确约定,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金属包边没有明确不能用的,我们向原告提供的包边是不锈钢的包边,铝合金的包边要比不锈钢的包边价格相对低,我们最初的包边是按照合同上的效果图提供的,是包的桌边,后来送货的时候原告要求我们连同下面的架子都包上,如果是按照最初的要求,铝合金的包边要比不锈钢的包边价格相对低,效果图只圈住了桌面,我方认为原告只是要求被告提供桌面的包边,现在原告要求全部包边,超出了合同范围,原告认为的钢带是铁,但是我方提供的不锈钢包边,包边一般使用的都是不锈钢跟铝合金,没有原告说的钢带,我方不存在违约,这是一个基本的行业知识。因为不存在整改问题,所以我方不同意支付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21年6月7日,鑫万佳公司(甲方)与顺发公司(乙方)签订《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办公家具、洗手间台面柜及橱柜釆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主要内容为: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中关村**科创大厦四层409-410号办会家具、洗手间台面柜及橱柜采购。1.2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北里西区28号楼4层409-410号。1.3工程内容:办公家具、洗手间台面柜及橱柜制作及安装。1.4承包范围:详见项目清单。1.5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见附件)。1.6现有工程结构(不得修改、移除):墙面、墙砖。2工程质量2.1本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2.3约定家具制作标准:办公家具、台面柜及橱柜制作及安装,甲方认定合格。3工期3.1总工期25天(由乙方提供)(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3.2洗手间台面柜预计送到及安装日期:2021年6月20日。3.3办公家具预计送到及安装日期:2021年6月30日。4设计4.1由甲方提供示意图、技术标准、施工进度。4.2甲乙双方确认完毕的图纸,甲方留存图纸进行归档,并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主件具备同等法律地位。5工程价款5.1本合同项下总金额为人民币1180OO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6.1工程结算及支付6.1预付款:合同签订,乙方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预付款,即59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6.2本合同项下全部家具按期完成制作及安装,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款项,即59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11验收11.1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11.2竣工验收11.2.1工程具备单独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包括所属物业大厦及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并在验收后28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11.2.2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占用的期限视为项目延期。11.2.3竣工日期为甲方签署验收报告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免费修期限为壹年。12违约责任12.1甲、乙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2.2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按照延误一天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2.3家具交付时间晚五天,或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2.4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按工程期及延迟时间,每天按5000元赔偿;已制作完成且质量合格部分按约定单价六折计算。12.6以甲方提供的技术资科、附件为准,乙方家具质量不合格的,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按假一罚十处理。12.7甲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按应支付款项部分每天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17补充约定:附件一施工人员清单,附件二家具制作时间进度附件三甲方承担的材料清单附件四乙方承担的材料清单中的大堂办公桌部分,描述为:4人办公桌,尺寸为2400mm*1200mm*750mm。1、桌中央设文件架,文件架中间设挡板,挡板下留6公分空间走线每边各设置一个储物格,为三层,进深400。(见图1)。尺寸为2400mm*400mm*450mm。2、板材为密度板。3、桌面周围做金属包角。承重桌钢脚用图中的圆柱形钢脚,7根(见参考示意图2)。4、参考效果图见图3。厂家进行现场勘察,提供相应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深化。厂家提供制作、运输、安装。附件五:参考图纸。 合同签订后,顺发公司依约制作完成了家具。2021年6月28日下午17:26,顺发公司***与鑫万佳公司***通过微信联系(以下对话中简称:辛称,**)。辛称,“陈(田)经理,那个你们那边公司几点钟开门,我们明天要是头八点过去,到那儿能开吗?能有人吗?能进去组装干活儿吗?”**,“没问题,您越快越好,今天工地通宵,您到了就给***打电话”。 2021年6月29日,顺发公司***与鑫万佳公司***微信联系,辛称,“陈(田)经理,刚才那个你们**在这儿说了,这桌子明天不让送了,等通知了。”田,“那你就听我们的吧,他们这一天一个变的,辛苦,你(辛)总。”辛,“辛苦倒是不辛苦,我是把组装工找好了,组装工又说我,我找了七个组装工啊,人家才跟我确定说,你确定不?我说我确定,结果他还是不送了。” 2021年7月15日(周四)晚19:10,鑫万佳公司***微信通知顺发公司***,**,“辛总,周日来装家具吧,全都送来。”辛称,“行行,我这边儿找一下车啊,找下组装工。” 2021年7月18日(周日),顺发公司按照鑫万佳公司的要求将案涉家具送至鑫万佳公司办公地点。于同年7月23日安装完毕。 鑫万佳公司在使用案涉的办公桌时,认为大堂办公桌包边应用铝合金,且桌边转角应和桌脚的支撑柱为一体。顺发公司认为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争议办公桌做好,但愿意与鑫万佳公司协商整改。双方在采购合同签订前后,曾就大堂办公桌包边材质和转角样式进行过多次讨论。 2021年6月21日,顺发公司***通过微信与鑫万佳公司***沟通,***通过微信发给***一张铝合金转角照片,并称,“就用这个,用这个小堵头儿。”**,“我感觉铝合金转角这个应该就行。这一两天我上楼和领导说一下。看看这方案行不行。”辛称,“行行,你抓点儿紧啊,这个因为我得做,我得定星海什么的需要时间。用这个堵头就是得用三点五的,邢台二点五的没有,我把二点五的板底下给他加个一公分。你赶快确定一下儿,跟老板这个方案怎么弄,就用哪个方案。哎,哥们儿,你那边赶紧确定方案,确定方案,我这边儿赶紧做了回来,别给你们误事。”**,“辛总,我知道您也急,我这边要找领导汇报一下,让他来决定。今天给您个答复。” 2021年6月22日下午15:28,辛称,“好的,确定好了吗?”**,“还没,领导还没让我上去。”辛称,“抓点儿紧吧。”18:02,***发给***一张桌子的照片,并称,“对,就是这***,他是铁架子,焊个铁架子,然后板儿卧铁架子里了。”**,“反正领导和我说,就是就要这张图这个样式的,不接受那两个包角的方案。然后你再跟那个**啊,还是跟你签合同那个反馈一下儿吧。”辛称,“行嘞,行嘞。”18:51,辛称,“你这张图片是你拍的,是你从网上找的,我都问半拉中国了,都没找着这件儿啊。”**,“具体我也不清楚,应该是一个厂家拍的。”辛称,“真找不到呀。” 同年6月23日,鑫万佳公司***在**家具台面群中发送了三张办公桌,包括桌边的照片,**,“@仙柱这是辛总发来的办公室方案。” 同年8月20日,鑫万佳公司***微信联系顺发公司***,**,“我们改了一个设计方案,自己开模具,自己定料,到时候你们帮我们安装就行了。”辛称,“好的。” 同年9月9日,鑫万佳公司***通过微信联系顺发公司***,**,“我们方案做好了,这两天正找模具厂呢,但报价都很高,你有认识的厂家吗。” 同年10月19日,辛称,“您那边现在什么情况了啊?您方便的时候给我打个电话聊聊家具的事,铝型材开始做了吗?”**,“还没有呢,这几天给我们吊顶呢,剩下的还没做完呢。” 同年9月28日,辛称,“把你电话发给我,明天厂长去。”**,“辛总,明天先别去弄桌子了,我们这两天有银行的客人要来,先不折腾了,国庆节后吧。” 2022年1月12日,经顺发公司多次催要价款,鑫万佳公司员工代表本公司在与顺发公司沟通办公桌包边采用何种材料过程中,**万佳公司支付价款1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办公家具、洗手间台面柜及橱柜釆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及付款证明、对比图、鑫万佳公司员工向顺发公司付款1万元的微信付款证明、鑫万佳公司员工与***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顺发公司按照鑫万佳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双方构成定作合同法律关系。顺发公司与鑫万佳公司签订的《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办公家具、洗手间台面柜及橱柜釆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 就鑫万佳公司主张顺发公司迟延交货一节,顺发公司依约履行了定作义务,并于约定时间内**万佳公司确定送货时间,因鑫万佳公司的原因导致送货即安装时间迟延,不属于顺发公司的违约行为,故顺发公司不存在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故鑫万佳公司主张的迟延交货的违约金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双方争议的定作的包边是否违约定作要求,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的附件中关于大堂办公桌的描述为:“……3、桌面周围做金属包角,承重桌钢脚用图中的圆柱形钢脚,7根(见参考示意图2)。”根据上述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是未就材质予以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虽然***有使用铝合金的意思表示,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并未能代表鑫万佳公司对此作出最后的决定,故应视为双方对使用材质约定不明,且经协商亦未最终予以确定,故顺发公司使用不锈钢材质亦不违反合同的约定,且鑫万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使用不锈钢材质属于禁止性的要求,故鑫万佳公司以此认为顺发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违约并要求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顺发公司交付的产品的转角包边是否符合鑫万佳公司的要求一节,本院认为,从采购合同的附件大堂办公桌的效果图来看,桌面是单独包边,其并未与下面的支撑架采用一体化结构。并且从采购合同签订后,顺发公司与鑫万佳公司的多次协商来看,鑫万佳公司提出了整改方案,也是想将桌面包边与支撑柱形成一体化,**万佳公司承担模具开发和材料的费用,由顺发公司承担免费安装工作,顺发公司也承诺免费进行安装。但最终因整改费用过高,未能进行整改。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关于桌面包边和支撑柱的一体化问题,鑫万佳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提出,在其后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顺发公司拒约其整改要求,亦不构成违约行为。 综上,顺发公司依约履行了制作、交付、安装家具的全部合同义务,而鑫万佳公司的员工向顺发公司的转账一万元的行为,为**万佳公司履行其付款义务的行为,故鑫万佳公司要求返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85条、第770条、第7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4.5元,由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