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3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北里西区28号楼四层409号、410号。
法定代表人:环挥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亚顺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1幢435-3室。
法定代表人:任寅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东亚顺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亚顺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8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5元,减半收取717.25元,由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