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1945号
原告:北京东亚顺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1幢435-3室。
法定代表人:任寅龙,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北里西区28号楼四层409号、410号。
法定代表人:环辉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东亚顺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顺发公司与被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万佳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顺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鑫万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鑫万佳公司向原告顺发公司支付合同欠款59000元及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9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之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9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LPR4倍之标准,自2021年7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鑫万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顺发公司与鑫万佳公司于2021年6月7日签订《办公家具、洗手间台面柜及橱柜采购合同》,工程完工后,2021年6月30日,顺发公司**万佳公司开具发票并送至鑫万佳公司处,**万佳公司迟迟不予支付剩余款项59000元。该合同第12.7条约定了违约金。截止至2022年4月25日,鑫万佳公司累计欠付款项59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鑫万佳公司辩称:不同意顺发公司诉讼请求,因顺发公司违约,故不同意支付剩余合同款,理由如下:1.顺发公司系违约,顺发公司未按订购协议中的图片提供家具,铝合金包边,包边与支撑柱一体。而顺发公司送来的独立钢管支撑柱,包边是钢带,而且有划伤人的危险,与合同约定相关甚远,不仅款式完全不同,且成本相关甚大,属于严重的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违约行为,鑫万佳公司多次与顺发公司沟通,责令其整改,但始终未果,至起诉时已**262天未配合整改。2.顺发公司在另案庭审过程中认可收到鑫万佳公司支付的10000元,系本案合同款。2022年1月12日,顺发公司威胁鑫万佳公司员工向其付款,但经过鑫万佳公司多次催促、沟通,顺发公司始终不予解决。只知要钱,不尽整改义务,**万佳公司员工向顺发公司***微信转帐10000元。3.顺发公司已认可逾期送货的事实,在另案庭审过程中,顺发公司已认可逾期送货的事实,逾期送货并没有通知合同中指定的联系人,顺发公司违约在先。合同约定的2021年6月30日交货,顺发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交付办公家具,**23天。4.对于顺发公司的主张及索赔请求,因顺发公司违约,鑫万佳公司在另案中已向顺发公司主张索赔,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顺发公司供货延误,需**万佳公司支付违约金;(2)返还鑫万佳公司垫付的10000元尾款;(3)顺发公司应支付鑫万佳公司自行改进款项30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7日,鑫万佳公司(合同内简称甲方)与顺发公司(合同内简称乙方)签订《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科创大厦四层409号、410号办公家具、洗手间台面柜及橱柜釆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主要内容为: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中关村**科创大厦四层409-410号办会家具、洗手间台面柜及橱柜采购。1.2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北里西区28号楼4层409-410号。1.3工程内容:办公家具、洗手间台面柜及橱柜制作及安装。1.4承包范围:详见项目清单。1.5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见附件)。1.6现有工程结构(不得修改、移除):墙面、墙砖。2工程质量2.1本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2.3约定家具制作标准:办公家具、台面柜及橱柜制作及安装,甲方认定合格。3工期3.1总工期25天(由乙方提供)(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3.2洗手间台面柜预计送到及安装日期:2021年6月20日。3.3办公家具预计送到及安装日期:2021年6月30日。4设计4.1由甲方提供示意图、技术标准、施工进度。4.2甲乙双方确认完毕的图纸,甲方留存图纸进行归档,并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主件具备同等法律地位。5工程价款5.1本合同项下总金额为人民币1180OO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6.1工程结算及支付6.1预付款:合同签订,乙方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预付款,即59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6.2本合同项下全部家具按期完成制作及安装,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款项,即59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11验收11.1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11.2竣工验收11.2.1工程具备单独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包括所属物业大厦及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并在验收后28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11.2.2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占用的期限视为项目延期。11.2.3竣工日期为甲方签署验收报告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免费修期限为壹年。12违约责任12.1甲、乙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2.2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按照延误一天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2.3家具交付时间晚五天,或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2.4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按工程期及**时间,每天按5000元赔偿;已制作完成且质量合格部分按约定单价六折计算。12.6以甲方提供的技术资科、附件为准,乙方家具质量不合格的,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按假一罚十处理。12.7甲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按应支付款项部分每天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17补充约定:附件一施工人员清单,附件二家具制作时间进度附件三甲方承担的材料清单附件四乙方承担的材料清单中的大堂办公桌部分,描述为:4人办公桌,尺寸为2400mm*1200mm*750mm。1、桌中央设文件架,文件架中间设挡板,挡板下留6公分空间走线每边各设置一个储物格,为三层,进深400。(见图1)。尺寸为2400mm*400mm*450mm。2、板材为密度板。3、桌面周围做金属包角。承重桌钢脚用图中的圆柱形钢脚,7根(见参考示意图2)。4、参考效果图见图3。厂家进行现场勘察,提供相应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深化。厂家提供制作、运输、安装。附件五:参考图纸。
合同签订后,顺发公司依约制作完成了家具。2021年6月28日下午17:26,顺发公司***与鑫万佳公司***通过微信联系(以下对话中简称:辛称,**)。辛称,“陈(田)经理,那个你们那边公司几点钟开门,我们明天要是头八点过去,到那儿能开吗?能有人吗?能进去组装干活儿吗?”**,“没问题,您越快越好,今天工地通宵,您到了就给***打电话”。
2021年6月29日,顺发公司***与鑫万佳公司***微信联系,辛称,“陈(田)经理,刚才那个你们**在这儿说了,这桌子明天不让送了,等通知了。”田,“那你就听我们的吧,他们这一天一个变的,辛苦,你(辛)总。”辛,“辛苦倒是不辛苦,我是把组装工找好了,组装工又说我,我找了七个组装工啊,人家才跟我确定说,你确定不?我说我确定,结果他还是不送了。”
2021年7月15日晚19:10,鑫万佳公司***微信通知顺发公司***,**,“辛总,周日来装家具吧,全都送来。”辛称,“行行,我这边儿找一下车啊,找下组装工。”
2021年7月18日,顺发公司按照鑫万佳公司的要求将案涉家具送至鑫万佳公司办公地点。于同年7月23日安装完毕。
顺发公司已**万佳公司开具了合同全额价款118000元的发票。
鑫万佳公司在使用案涉的办公桌时,认为大堂办公桌包边应用铝合金,且桌边转角应和桌脚的支撑柱为一体。顺发公司认为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争议办公桌做好,但愿意与鑫万佳公司协商整改。双方在采购合同签订前后,曾就大堂办公桌包边材质和转角样式进行过多次讨论。
2021年6月21日,顺发公司***通过微信与鑫万佳公司***沟通,***通过微信发给***一张铝合金转角照片,并称,“就用这个,用这个小堵头儿。”**,“我感觉铝合金转角这个应该就行。这一两天我上楼和领导说一下。看看这方案行不行。”辛称,“行行,你抓点儿紧啊,这个因为我得做,我得定星海什么的需要时间。用这个堵头就是得用三点五的,邢台二点五的没有,我把二点五的板底下给他加个一公分。你赶快确定一下儿,跟老板这个方案怎么弄,就用哪个方案。哎,哥们儿,你那边赶紧确定方案,确定方案,我这边儿赶紧做了回来,别给你们误事。”**,“辛总,我知道您也急,我这边要找领导汇报一下,让他来决定。今天给您个答复。”
2021年6月22日下午15:28,辛称,“好的,确定好了吗?”**,“还没,领导还没让我上去。”辛称,“抓点儿紧吧。”18:02,***发给***一张桌子的照片,并称,“对,就是这***,他是铁架子,焊个铁架子,然后板儿卧铁架子里了。”**,“反正领导和我说,就是就要这张图这个样式的,不接受那两个包角的方案。然后你再跟那个**啊,还是跟你签合同那个反馈一下儿吧。”辛称,“行嘞,行嘞。”18:51,辛称,“你这张图片是你拍的,是你从网上找的,我都问半拉中国了,都没找着这件儿啊。”**,“具体我也不清楚,应该是一个厂家拍的。”辛称,“真找不到呀。”
同年6月23日,鑫万佳公司***在**家具台面群中发送了三张办公桌,包括桌边的照片,**,“@仙柱这是辛总发来的办公室方案。”
同年8月20日,鑫万佳公司***微信联系顺发公司***,**,“我们改了一个设计方案,自己开模具,自己定料,到时候你们帮我们安装就行了。”辛称,“好的。”
同年9月9日,鑫万佳公司***通过微信联系顺发公司***,**,“我们方案做好了,这两天正找模具厂呢,但报价都很高,你有认识的厂家吗。”
同年10月19日,辛称,“您那边现在什么情况了啊?您方便的时候给我打个电话聊聊家具的事,铝型材开始做了吗?”**,“还没有呢,这几天给我们吊顶呢,剩下的还没做完呢。”
同年9月28日,辛称,“把你电话发给我,明天厂长去。”**,“辛总,明天先别去弄桌子了,我们这两天有银行的客人要来,先不折腾了,国庆节后吧。”
同年10月19日,辛称,“您那边现在什么情况了啊。”
2022年1月12日,经顺发公司多次催要价款,鑫万佳公司员工代表本公司在与顺发公司沟通办公桌包边采用何种材料过程中,**万佳公司支付价款1万元。
通过事后多次协商,顺发公司与鑫万佳公司未就大堂办公桌包边事宜达成一致,加上员工代付的1万元,鑫万佳公司尚欠顺发公司价款49000元未付。
诉讼中,经本院释明,顺发公司放弃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仅要求鑫万佳公司承担违约金,并明确其该项请求为:要求鑫万佳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本金5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鑫万佳公司认为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本院予以降低。经查,顺发公司以案涉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收到其诉状。2022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其四倍标准为14.8%。
另查,鑫万佳公司已就顺发公司违反采购合同的约定,以买卖合同为由,在本院另行起诉顺发公司,案号(2022)京0108民初28617号。鑫万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顺发公司:1.支付延期供货的违约金82455元;2.支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违约金46898元;3.退还鑫万佳公司员工垫付的部分尾款10000元;4.在一个月内整改不合格产品,如顺发公司在一个月内未完成整改,鑫万佳公司有权自行改进,改进成本全部由顺发公司支付;5.诉讼费由顺发公司承担。该案鑫万佳公司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并不相同。
上述事实,有原告顺发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送货聊天记录、沟通整改聊天记录、合同约定的家具规格、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被告鑫万佳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2021年7月23日顺发公司家具到货微信聊天记录、鑫万佳公司支付首期款的发票及付款证明、实际到货的办公家具与效果图严重不一致的对比图、鑫万佳公司员工向顺发公司付款1万元的微信付款证明、鑫万佳公司员工与***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顺发公司与鑫万佳公司之间达成的定作合同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顺发公司依约履行了定作义务,顺发公司亦曾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要求履行送货及安装义务,***万佳公司原因,要求顺发公司迟延交货,故顺发公司不存在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
关于顺发公司交付的大堂办公桌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的约定,应系本案的焦点问题,本院阐述如下:
第一、在合同的附件中关于大堂办公桌的描述为:“……3、桌面周围做金属包角,承重桌钢脚用图中的圆柱形钢脚,7根(见参考示意图2)。”
以上说明,如果顺发公司和鑫万佳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后,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顺发公司制作的办公桌的包边只要是金属包角即可,而无论是采用的材质是铝合金,还是不锈钢材质,均符合合同附件的约定。
第二、在合同签订后,2021年6月21日,顺发公司给鑫万佳公司发送了一款铝合金的转角的照片,要求鑫万佳公司予以确认,**万佳公司对包边的金属材质和包边形式迟迟不予确定。虽然,最终顺发公司采用了不锈钢包边,鑫万佳公司称应该用铝合金包边,但双方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故在此情况下,顺发公司最终采用的不锈钢包边不属违约行为。
第三、从采购合同的附件大堂办公桌的效果图来看,桌面是单独包边,其并未与下面的支撑架采用一体化结构。并且从采购合同签订后,顺发公司与鑫万佳公司的多次协商来看,鑫万佳公司提出了整改方案,也是想将桌面包边与支撑柱形成一体化,**万佳公司承担模具开发和材料的费用,由顺发公司承担免费安装工作,顺发公司也承诺免费进行安装。但最终因整改费用过高,未能进行整改。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关于桌面包边和支撑柱的一体化问题,鑫万佳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提出,在其后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顺发公司拒约其整改要求,亦不构成违约行为。
综上,顺发公司依约履行了制作、交付、安装家具的全部合同义务,鑫万佳公司未履行后续的付款义务,构成合同违约,鑫万佳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顺发公司要求鑫万佳公司给付剩余价59000元的要求,因鑫万佳公司员工已替公司付款1万元,故鑫万佳公司仅需向顺发公司支付价款49000元,对顺发公司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顺发公司的违约金和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诉求,经本院释明后,顺发公司放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仅主张违约金请求,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因上述本院认定鑫万佳公司的尚欠本金已经降低为49000元,故顺发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的基数,亦应予以降低至49000元,对顺发公司超出的本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鑫万佳公司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本院予以降低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酌定违约金的标准为,按照顺发公司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14.8%计算。
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顺发公司主张以2021年7月4日起算,应属不当。因顺发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方才完成交付、安装家具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鑫万佳公司应在全部家具制作完成及安装,验收合格,顺发公司提交发票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价款。现鑫万佳公司虽未验收,但已实际使用所定作的家具,排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合同之外的整改因素外,应视为顺发公司交付的家具已验收合格。因全额发票早已交付,故鑫万佳公司的付款日期应为2021年7月28日前。现鑫万佳公司未履行支付尾款义务,其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为2021年7月29日。对于顺发公司超出其期限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东亚顺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价款49000元;
二、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东亚顺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东亚顺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北京东亚顺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25元,已预交;由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北京东亚顺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