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廊坊恒劲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0548号 原告:廊坊恒劲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北里西区28号楼四层409号、410号。 法定代表人:环挥翔。 原告廊坊恒劲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廊坊恒劲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恒劲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恒劲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原告廊坊恒劲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