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33992号
原告: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6号33号楼2层201-2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女,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男,男,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职工之家,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桦。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峰,男,中国职工之家员工。
原告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职工之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晓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