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冀天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2216号
原告:北京中冀天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10号院4号楼620室。
法定代表人:周爱珍,总经理。
被告: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6号33号楼2层201-2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来。
原告北京中冀天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冀天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冀天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