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61918号
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黄敏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铭,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男。
被告: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6号33号楼2层201-2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平,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与被告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计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铭、许磊与被告科计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15250.48元,以及逾期的违约金(以915250.48元为基数,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21年5月7日起算至2021年9月29日,另起诉后被告于2021年9月29日支付我方货款40万,自2021年9月30日起算以515250.48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标准同上),2.诉讼费要求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科计通公司于2020年12月签订购销合同,由我公司向科计通公司出售布线产品及配件等货物,我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科计通公司尚拖欠货款未支付。
科计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故意拖欠货款,我们的甲方国航一直没给我方钱,我方也一直催促甲方。我方之前与同方公司协商还款事宜,承诺今年9月30日前还清款项。2021年9月29日,我方催同方公司给我公司开票,我方结款。因为同方公司一直不开发票,我方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我方对未支付货款金额515250.48元认可。不认可同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我方认为签署还款承诺之后应该据此重新计算日期,我方针对还款承诺只有第四期延期,51万延迟支付的责任不在我方。我方认为违约金标准日千分之一条款系无效,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且只认可40万为基数计算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同方公司(卖方)与科计通公司(买方)签订《康普产品销售合同》,科计通公司向同方公司购买布线产品及配件,合同标的额为2232396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需方自收到每批货物后的60日内结清该批货款,如需方在约定之日未结清全部货款,供方有权按欠款总额的1%/日收取违约金。
2021年6月7日,科计通公司向同方公司出具承诺书,记载:截止到2021年6月7日,我公司欠贵司到期货款2013906.48元,我公司承诺上述欠款在1、2021年6月15日前支付欠款50万元;2、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0万,3、7月31日前支付40万,4、8月31日前支付40万5、9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我公司明确知晓上述欠款行为给贵司造成的损害,故我公司在此确认如我公司未按上述承诺完成任意一笔还款,贵司可直接追偿上述欠款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我公司的违约责任。
科计通公司提交了付款明细,称合同到货金额为2232396元,科计通公司已支付1767887.52元,已支付金额中包含50742元其他合同款项。同方公司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但称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在最后一笔货款中抵扣。
同方公司主张违约金,提交了签收单,称最后一批货物于2021年3月8日发货,计算60日到5月7日,故以2021年5月7日为起算时间。因双方达成还款承诺,科计通公司同意未按承诺完成任意一笔还款,同方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科计通公司对签收单不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方公司与科计通公司签订的《康普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科计通公司向同方公司出具承诺书,约定了付款期限及金额,现根据科计通公司提交的付款记录可以认定科计通公司未按照承诺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故就同方公司要求科计通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同方公司主张金额有误,本院根据实际到货金额及科计通公司付款情况确定为513906.48元。就违约金,本院根据合同约定自2021年5月8日起算,就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13906.48元及违约金(以913906.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8日计算至2021年9月29日,以513906.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3096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476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思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