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553号
原告: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6号33号楼2层201-2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翟跃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筱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琪,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事实不宜查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谢菲独任审理。
审判员  谢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