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拜恩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082号 申请人:重庆拜恩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正街113号附2号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6号33号楼2层201-218号。 法定代表人:**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拜恩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拜恩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保全标的额为220万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拜恩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拜恩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姣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