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服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科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厦门服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初522号
原告:沈阳科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李耀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厦门服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陈奋。
原告沈阳科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厦门服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沈阳科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科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科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沈阳科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松
审判员  葛钧
审判员  宋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琳
书记员孙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