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6财保30号
申请人:吉林省华天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湖西路6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齐影,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北电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2559号吉林投资大厦A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华天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北电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芳草街支行,账户为X内的255354元银行存款,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北电软件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芳草街支行,账户为X内的255354元银行存款。
申请人吉林省华天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廉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