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2民初5994号
原告:凌源恒瑞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凌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福建一带一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体育街华创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厦门闵矿测绘院,住所地厦门市思,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辽宁经纬测绘规划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自然资源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兴,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兴浦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凌源恒瑞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一带一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厦门闵矿测绘院、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经纬测绘规划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自然资源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源恒瑞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源恒瑞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