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22民初318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辽宁经纬测绘规划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经纬测绘规划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