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15856号
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梧桐西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9943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27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0009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162415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87335。
法定代表人:乔秋生,职务不详。
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云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侯洁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