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391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住址:郑州高新区梧桐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洛阳高新区三山路001号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8)豫039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6281.7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