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辖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蓝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梧桐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蓝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蓝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双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争议,任意一方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约定的管辖协议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据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