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3民初1370号
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梧桐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99431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焦作隆丰皮革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西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15061360X。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隆丰皮革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46元,减半收取为26273元,由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霍跟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