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53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梧桐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157号营办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诉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4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700元。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9年3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5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