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渝01**民初18896号
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梧桐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9943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聚贤岩广场**力帆中心**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0009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凤栖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1624155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87335。
法定代表人:乔秋生,职务不详。
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被告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承兑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收款人四川金义润商贸有限公司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1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9年3月19日。后该张商业承兑汇票经沁阳市齐天贸易有限公司、洛阳扬益商贸有限公司、郑州金牛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等连续背书,2018年8月7日,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票据到期经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未支付款项,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票面金额10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票据支付地和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被告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不在我院辖区,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