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11执1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吕本,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常建伟,董事长。
关于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1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82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69元。因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
2、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北××镇沙王村(不动产权证(明)号:平国用(2010)字第SZ-028号)土地予以查封,本院已对上述土地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土地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之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已向被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货款28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6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一宗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陈丙坤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靳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