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24346号
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睿呈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2号楼A座6层602。
法定代表人:王远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睿呈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计512元,由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德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