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28750号
原告:北京亿海扬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沁春家园1号楼、2号楼、3号楼2层201-2018室。
法定代表人:段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天昊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戊2号260D。
法定代表人:杜江。
原告北京亿海扬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海扬天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昊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昊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亿海扬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到庭参加诉讼。中天昊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亿海扬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的货款242042元;2、被告一次性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2612.6元(按照合同价款的30%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8日,我公司与中天昊越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合同》,我公司为供方,中天昊越公司为需方。我公司为中天昊越公司提供商品名称为VMware的软件,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总货款及结款方式。在违约条款中约定,如中天昊越公司逾期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期将货物以邮件方式发送至中天昊越公司,但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我公司曾多次要求中天昊越公司支付上述货款,但中天昊越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的上述不诚信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现诉至本院。
中天昊越公司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8日,甲方(需方)中天昊越公司公司与乙方(供方)亿海扬天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亿海扬天公司向中天昊越公司提供规格型号为VS6-EPL-C的VMware软件10套,单价为18868.1元,提供规格型号为VS6-EPL-C-SSS-C的VMware软件10套,单价为5336.1元,总金额为242042元;收货信息:luochengxi@cnr.cn;签收方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签收人签字以示确认收到合同货物;交货时间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交货方式为电子邮件交货;亿海扬天公司发货前,中天昊越公司提供15天的延期支票,亿海扬天公司收到全部货款后给中天昊越公司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货当日内中天昊越公司应组织对货物进行签收及验收,验收合格后其应在相关签收、验收单据上签署合格意见,逾期未验收或者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视为己验收合格;中天昊越公司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亿海扬天公司支付违约金。
审理中,亿海扬天公司提交了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一组,该证据显示2018年4月4日,其通过tao.bx@yhyt.com的电子邮箱向合同约定收货邮箱luochengxi@cnr.cn发送附件名为LicenseCertificate.html的邮件一封,后又于2018年4月9日向该邮箱发送附件名为LicenseCertificate.html的邮件一封,并附言“附件为此次Vmware的电子版LIC”。2014年4月20日,亿海扬天公司向139XXXXXXXX@139.com的电子邮箱发送内容为“杜经理您好,请问款今天能给付吗?由于这个项目在佳杰那超期,我们现在很多单子下不进去,麻烦您给准确的时间。请回复邮件,谢谢!”。该电子邮箱回复“您好!我出差了,下周客户哪边应该会走完流程了,你们耐心再等几天吧?!实在抱歉了哈!替我跟你们负责人说说,我这边会尽快催客户,尽快给你们付款!”。2018年5月8日亿海扬天公司向139XXXXXXXX@139.com的电子邮箱发送内容为“杜经理您好,附件为我司催款函,请您注意查收!麻烦您看完后,给予回复确认,谢谢!”。该电子邮箱回复“您好!请多包涵,先说声抱歉!第一次合作,就晚付了贵公司的款项,因为客户那边近期好几家传媒、电视台在合并中,客户内部流程走的慢了点儿,公司近期也有些资金压在项目里了,所以,请贵公司相关负责人再稍微容我们一点时间,我们会尽快解决贵单位此次项目的款项,谢谢!杜江010-58667168139XXXXXXXX”。经询,亿海扬天公司称其在2018年4月4日向中天昊越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了涉案产品,因中天昊越公司称其未收到上述邮件,因此亿海扬天公司又于2018年4月9日向其再次发送电子邮件交付相关产品。另,亿海扬天公司称139XXXX****系中天昊越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江的手机号。就此,亿海扬天公司当庭使用天眼查APP查询了中天昊越公司备案情况,其上可见139XXXXXXXX@139.com的邮箱登记为该企业备案邮箱。
关于催款情况,亿海扬天公司提交其方工作人员与中天昊越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江(微信号为×××)微信记录一组。微信记录中显示,亿海扬天公司职员向对方询问是否开具了支票并快递,微信号×××回复要求被告将旧的支票邮寄退回。经询,亿海扬天公司称中天昊越公司曾经向其开具过一张延期支票,但写的不清楚,无法承兑,因此其已将该支票寄回。
本院认为,亿海扬天公司与中天昊越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现亿海扬天公司提交的合同、电子邮件往来、微信往来与其当庭陈述对应一致,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无相反证据推翻,能够证明亿海扬天公司已经履行了其交付约定产品的合同义务。且现亦无任何证据证明中天昊越公司曾经就所交付产品提出异议,故中天昊越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亿海扬天公司主张中天昊越公司支付242042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付款日期,现双方约定应在亿海扬天公司发货前,由中天昊越公司提供15天的延期支票,即可理解为中天昊越公司最迟应于发货后第15日支付货款。现亿海扬天公司自述中天昊越公司未收到其于2018年4月4日发送的邮件,因此又于2018年4月9日第二次发送发货邮件。结合前述情况,本院认为中天昊越公司应于第二次发送邮件之后15日内支付货款,即其最迟应于2018年4月24日付款。中天昊越公司至今未付货款,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亿海扬天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合法依据。但双方合同中约定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本案中亿海扬天公司自行提出酌减,其主张按照合同价款的30%一次性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明显过高,本院予以支持。
另,中天昊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天昊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亿海扬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042元;
二、被告北京中天昊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亿海扬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261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被告北京中天昊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