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1687号
原告:北京亿海扬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沁春家园1号楼、2号楼、3号楼2层201-20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仁,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摩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5号楼5层5-7室5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立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亿海扬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海扬天公司)与被告北京摩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尼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海扬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仁、被告摩尼科技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海扬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摩尼科技公司支付我公司货款67万元;2、判令摩尼科技公司偿还我公司因逾期付款应付的违约金29.4万元;3、判令***连带承担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的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4日,我公司与摩尼科技公司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此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摩尼科技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就未再支付货款;追索货款的过程中***自愿为摩尼科技公司提供担保,故此我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摩尼科技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向亿海扬天公司支付的款项为81.3万元,尚欠货款65.7万元未支付,系因我公司资金紧张未能及时支付,故亿海扬天公司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不对;亿海扬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该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产生的损失金额,故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以银行存款利率为标准;如果法庭判令摩尼科技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9年8月14日摩尼科技公司(甲方、需方)与亿海扬天公司(乙方、供方)签订《产品供货合同》,约定摩尼科技公司向亿海扬天公司采购存储2600V3产品,合同总金额1 470 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30万元,剩余货款117万元,甲方需在2019年9月20日前付清;甲方违约责任为如甲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内仍未付清货款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020年6月10日***出具《还款保证书》,载明鉴于摩尼科技公司拖欠亿海扬天公司货款67万元尚未支付,***作为摩尼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愿就摩尼科技公司对亿海扬天公司的一切债务向亿海扬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摩尼科技公司未在2020年7月24日前向亿海扬天公司结清拖欠的货款67万元,亿海扬天公司可立即要求本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前述货款。
就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亿海扬天公司已向向摩尼科技公司完成上述合同的全部供货,摩尼科技公司共计向亿海扬天公司支付81.3万元,分别为2019年8月15日30万元、2019年11月13日20万元、2019年10月25日10万元、2019年12月13日20万元、2019年12月30日13000元。摩尼科技公司主张上述款项均为本案货款,亿海扬天公司则主张,其中80万元为本案货款,2019年12月30日13000元系(2020)京0108民初4469号案件中涉及的款项,该案中亿海扬天公司起诉摩尼科技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服务费13000元及违约金,诉前调解阶段双方达成一致,亿海扬天公司不再追究违约金,摩尼科技公司将服务费13000元支付给亿海扬天公司后,亿海扬天公司撤回起诉。后摩尼科技公司支付上述13
000元,亿海扬天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亿海扬天公司与摩尼科技公司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向亿海扬天公司出具的《还款保证书》,内容均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现亿海扬天公司供货后,摩尼科技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向亿海扬天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现摩尼科技公司虽主张该公司2019年12月30日13 000元亦为本案货款,但该主张与***出具的《还款保证书》内容不一致,且《还款保证书》出具时间在后,再结合双方(2020)京0108民初4469号案件中审理情况,本院认定摩尼科技公司就本案已支付货款为80万元,故亿海扬天公司要求摩尼科技公司支付货款670 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摩尼科技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亿海扬天公司主张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本案中双方在《产品供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调整计算标准为违约行为发生时即201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具体金额以本院判决为准。
***对摩尼科技公司应付亿海扬天公司的货款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亿海扬天公司主张***对货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1995年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摩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亿海扬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0
000元;
二、北京摩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亿海扬天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截止2019年12月13日为36373.53元;并670 000元为基数,以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9.4万元);
二、***对北京摩尼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北京摩尼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北京摩尼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440元(北京亿海扬天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北京摩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悠
二O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