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泰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瑞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鼎泰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峻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瑞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瑞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鼎泰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瑞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初字第7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2010年9月28日签订的《深圳市非税收收入管理系统区、县实施推广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为依据提起本案诉讼,后又针对双方2009年11月9日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向原审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该份《咨询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虽上诉人主张双方存在第二份咨询服务合同,增加的诉讼请求是依据第二份咨询服务合同提出的,但上诉人未能提供第二份咨询服务合同,故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以双方2009年11月9日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为由驳回上诉人增加诉讼请求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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