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民初6495号
原告: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创启路63号创新1号楼B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杰逊,是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现原告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