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03执保583号
申请人:重庆东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3765914613Q。
被申请人: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5337342081E。
本院审理申请人重庆东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重庆东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茂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赖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