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6811号
原告:广州德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4号201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16386498B。
法定代表人:潘智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芬,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筑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2号9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6180113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原告广州德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筑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德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德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海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