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29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陕西信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丹枫国际A座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信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903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信隆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陕01民终9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信隆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陕西信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2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2939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哲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进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