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4民初5780号
原告:江苏感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58687940,住所地无锡新吴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微纳传感国际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沙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飙,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博强,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学(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98673239H,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900弄66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殷彤彤,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感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凡学(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感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感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