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感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感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2921号
原告:江苏感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沙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阿龙,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天骄,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感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感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感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感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14元,减半收取3807元,由原告江苏感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元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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