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华信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俊知识产权服务(中山)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华信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4107号
原告:东俊知识产权服务(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L77K10。
法定代表人:黄靖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洪,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博华信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富泉花园卢森堡园F座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2。
法定代表人:高晖,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俊知识产权服务(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俊公司)与被告北京博华信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信智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东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4000元。事实与理由:陈俊(作者署名挖数)系《制造业大迁移》的作者,该作品于2016年11月13日首发于知乎wa-shu-30(挖数)。2020年,陈俊与原告签订了《原创作品授权协议》,约定陈俊作为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自愿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原告以专有使用权的方式行使。2020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在其所有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bjbhxz(博华科技)上传播使用原告上述作品,侵权字数为2596个字。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不同于一般财产,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财产侵权案件,因此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有不同于一般财产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根据上述规定,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地仅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从而排除了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上述规定系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特别规定。另本案的被告博华信智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其住所地可以查明,故也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后半段的规定,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管辖的依据。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且被告住所地也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慧星
人民陪审员  彭 红
人民陪审员  李 舒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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