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智卓创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冉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智卓创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04财保25号
申请人湖南冉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景路2号孵化、培训、后勤楼4楼U403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智卓创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348号101栋五楼、主车间一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冉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智卓创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619号德峰小区C7栋1104房产(产权证号:*(20**)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005788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冉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智卓创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01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智卓创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619号德峰小区C7栋1104房产(产权证号:*(20**)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005788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冉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