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执保1201号
申请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恒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恒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