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执异26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在本院执行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腾房公告并停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2021)津0102执679号执行腾房公告与房屋承租人不符。法院判决已经驳回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一案。2020年10月22日,本院以(2020)津01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判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号××路××号院的房屋(面积180平方米)腾空交还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后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1年6月1日,本院执行部门出具(2021)津0102执679号公告,要求***及现使用人将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号××路××号院的房屋(面积180平方米)腾空交还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曾起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将租赁的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号××路××号××楼××的房屋(面积84平方米)腾空交还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该案经本院审理后,以(2019)津0102民初964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与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关系经生效判决确认,法院确认***针对天津市河东区××号××路××号××楼××的房屋(面积84平方米)享有承租权。而本案中,执行部门出具的腾房公告,要求义务人腾空的房屋为(2020)津01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号××路××号院的房屋(面积180平方米),与(2019)津0102民初9641号民事判决中查明的***承租的房屋不一致,因此***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晓飞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张 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