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6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继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环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B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5086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1719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继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8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继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该项诉讼请求,上诉标的数额为98234.95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深圳市***计算机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深圳市***计算机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市继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市***计算机有限公司货款98234.95元;2.深圳市继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深圳市***计算机有限公司质保金335614.55元;3.深圳市继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深圳市继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计算机有限公司货款98234.95元;二、深圳市继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深圳市***计算机有限公司质保金335614.5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03.87元,由深圳市继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经查,双方之间存在多笔交易,因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货款便于2017年7月3日向被上诉人出具《对账确认函》,该函件载明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98234.95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对账确认函》应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债务的确认。因该《对账确认函》并未明确具体的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履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因此,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上诉人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继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5.8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继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