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

西安天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559号
申请人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天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天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交了一份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天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才保
书记员  阮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