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

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华凌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81民初2242号
原告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华凌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柏青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柏青
法官助理 杨文豪 书 记 员 姜丽君